您好,欢迎来到参茉美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来源:参茉美食网

法律主观:

司法救助,又称 诉讼 救助,是指人民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 诉讼费用 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法律客观:

《人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负责救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mqk.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