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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制度如下:
1、异地受理: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向其现居住地机关申请,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委托现居住地机关受理。
2、挂失申报:
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机关户籍派出所、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3、丢失招领:
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派出所、户政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