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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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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票据的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签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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