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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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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知识产权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所在地的高级人民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下列案件,人民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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