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2、免受种族隔离的权利;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4、免为奴隶的权利;5、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6、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
法律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五十三条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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