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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报检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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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出境货物 报检 的要求 . 报检 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时填写登记号; 报检员 在报检时应该出示 报检员 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 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 信用证 、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中卖方名称或 信用证 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 信用证 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 海关 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三来一补、③边境贸易、④进料加工、⑤其他贸易。 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第2种观点: 、出境货物 报检 范围 ()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 报检 时间、地点 () 报检 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填写登记号; 报检员 在报检时应该出示 报检员 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 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 信用证 、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4、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 单证 、资料 ()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2) 信用证 ,非 信用证 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发票及装箱单; (4)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 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5)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第3种观点: 出境货物 报检 范围 .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出境货物 报检 时间和地点 . 报检 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填写登记号; 报检员 在报检时应该出示 报检员 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 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 信用证 、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 单证 、资料 .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2. 信用证 ,非 信用证 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发票及装箱单。 4.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5.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提供: . 凭样成交的: 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 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4)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 单证 ,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不得撤销报检。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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