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机关的监督改造。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请减刑假释人民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后两周左右可假释。
一、假释怎么申请
假释申请如下: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材料;
3、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二、假释和减刑的程序分别是什么
假释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减刑的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对于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人民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以及罪犯本人。人民认为人民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