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号可以称为案件的身份证号码,根据《我国民商事案件的案号编制规则》一文中总结的“四个一”规则:一个案件一个一个程序一个编号。每一个民事案件在同一个受理的在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中会编制一个唯一的案号。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代字是案件承办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不同承办或同一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