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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有哪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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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一、个税抵扣标准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2、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5、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二、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供的信息:

1、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2、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4、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7、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8、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9、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10、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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