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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怎么计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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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但我国税法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方面出台了以下一些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缴土地;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缴土地;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缴土地。《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收回的,免缴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缴土地;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缴土地;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即,“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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