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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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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不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行政赔偿请求人名词解释: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并遭受机关及其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1、公民。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公民为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2、法人。受害的法人;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3、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综上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合理的请求和公正赔偿决定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充分证据、遵守法律程序等。平衡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的实现。受害者及其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其权利包括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获得公正、公平、及时的赔偿决定,以及享受法律保护等。同时,请求人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调查等。请求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请求,并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此外,请求人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请求权利,保持诚信和合作的态度。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 国家赔偿法 》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 国家赔偿 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须符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侵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包括 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这是对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要件的要求; (二)损害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使其他性质的行为如民事行为,则不会发生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三)损害必须是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如果是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损害,也不会引发行政侵权赔偿; (四)损害后果的产生。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者一定产生的,且仅指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 (五)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3种观点: 1、违法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均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国家都应予赔偿。一般表现为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公民人身自由等,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1)、执法主体不适合。只有县级以上机关才有实施行政拘留的职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根本无权限,而却实施了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税务机关因缴税人拒不缴税而将其予以行政拘留;(2)、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有权限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行政拘留期限超过了15天、违反了法定程序;(3)、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扣留等。缺乏法定事实根据,对错误的适用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2、以暴力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暴力殴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暴力打击公民身体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包括只要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无论是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还是凭借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而实施的行为,不论施暴的行政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善意亦或恶意,在行政职权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行为。暴力殴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实施,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方式唆使他人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暴力殴打行为,都是明显的、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殴打等暴力行为是为了渲泄私愤,报复或个人恶意而借执行职务实施的,则应视为个人过错行为,或与公务脱离的个人行为,国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而使用支、警棍、手铐、脚镣、警绳、催泪弹等致使公民伤亡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不应当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实施者的行为不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将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在执行任务中使用催泪弹,或受害者是拒捕对象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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